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八条有效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因未按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被扣留的,应当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依法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继续上道路行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或者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