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第十一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交通安全义务:(一)制定、落实本单位机动车使用、保养、维护和安全检查等制度;(二)教育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三)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对其驾驶证和身份证进行登记;(四)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