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交通安全义务:
(一)制定、落实本单位机动车使用、保养、维护和安全检查等制度;
(二)教育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对其驾驶证和身份证进行登记;
(四)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