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