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第十八条有效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全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