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组织实施。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