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因各方面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