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单独表决,并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或者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