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通过后三十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应当提交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