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