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