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公布后,应当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