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沟通,综合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居住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居住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