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下,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通行便利、通风采光良好、相对独立且便于老年人使用的位置,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危险品生产储运等设施,并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