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下,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通行便利、通风采光良好、相对独立且便于老年人使用的位置,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危险品生产储运等设施,并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