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以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旧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城市功能优化更新、老年人现状等因素,按照每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改、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不足百户的相邻住宅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规划、集中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对临近住宅区的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利用,统一管理运营。

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标准应当随着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逐步提高。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