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住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条件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