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各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和建设标准,应当纳入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编制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图纸中标注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和建设面积。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审查,不得降低养老服务设施配套规划条件和采用低于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