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服务。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当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责任部门,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基本养老服务应当优先保障特困老年人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