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辖区内养老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商务、邮政管理、税务、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