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民政部门公布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举报投诉渠道信息。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