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机构、组织和个人开展的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养老服务组织监管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将养老服务组织设立终止、评估结果、诚信记录、用工需求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供需对接等服务。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