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项目、照护等级和服务标准等,并推动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相关评估的衔接互通、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