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制度。由居(村)“两委”干部、驻居(村)干部、专业社工、志愿者、亲朋邻里等对社区(农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生活状况开展定期巡访。

巡访责任人应当督促家庭成员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时,及时向巡访对象的赡养人(扶养人)通报,督促及时妥善处置,必要时协助特殊困难老年人向有关部门或者组织申请紧急救援。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