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培训指导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设立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负责整合各类资源,统筹、指导本辖区内村(社区)养老服务平台或者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开展全托、日托和上门服务等综合性养老服务。

支持有资质的专业组织、机构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