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十七条有效社区养老服务,主要是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场所,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护、短期托养、助餐等服务以及居家养老的支持性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服务资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构建十五分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圈。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