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设,对已建成住宅区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厕所等公共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居家生活照料、生活起居、康复护理等需求,建立居家适老化改造推荐清单制度,并因应老年人实际需求和适老化产品及服务市场供给情况适时调整清单内容。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含失智)、残疾老年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应当优先纳入居家适老化改造范围,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