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的补贴政策。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的日常运作、人员资质、服务能力、财务状况、诚信情况、被服务对象评价结果等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运营机构申领补贴的依据。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