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和公建配套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运营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通过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养老服务设施提供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组织、机构运营使用,并优先提供给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的组织或者机构使用。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