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和服务纳入乡村振兴规划,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布局,提升服务水平。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组织利用闲置、低效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济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养老服务。
鼓励物流企业推进农村物流服务网点建设,为老年人提供网上代购、送货上门等便利服务。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