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偿移交养老服务设施、档案资料。

接收养老服务设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现场核实设施建设情况,与建设单位签订设施移交接收协议,并在接管设施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移交信息报送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