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