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社会基层治理,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有关考核体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