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将基层公共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和配置公共卫生资源,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发展,建立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和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