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巡查和绩效评估。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信用记录制度,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完善投诉举报工作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依法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