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信息化、智能化信息系统建设,推动跨区域、跨部门卫生健康信息互联互通,发挥“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在公共卫生服务领域的作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推广远程会诊、预约转诊、互联网复诊、远程检查等方式,构建县镇村一体化远程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镇、村党群服务中心的网络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市、县级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发挥汕尾民情地图应用场景和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科技信息化手段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和智能化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提高科学精准处置水平。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