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县、镇级人民政府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约谈对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在约谈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约谈内容的整改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