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及其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是指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主要由县级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疾病防治、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本条例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站(室)等。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