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市、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完善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提供婚前孕前保健、孕早期综合干预,以及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