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完善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提供婚前孕前保健、孕早期综合干预,以及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