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收治职业病病人的病情,采取功能训练、心理干预、健康教育、合理营养等多学科综合干预措施,改善其机体功能,提高其生活质量。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