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第二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有效鼓励支持公立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者定期出诊巡诊。医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经历可以视为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条件中的基层服务经历。支持二、三级综合医院加强全科医学科建设,推动院内全科医生到基层开展服务。鼓励退休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