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关停矿井煤矸石或者废弃煤矸石的防治管理,由产生煤矸石的单位负责;产生煤矸石的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负责;所有权转移的,由转移后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无法确认所有权人的,由煤矸石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