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矸石综合利用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促进工作;(三)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煤炭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和促进综合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