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应当加强对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煤矸石污染防治、综合利用等工作。将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落实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好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配合查处煤矸石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