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机制,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制度,对在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方面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补偿力度。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