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六条有效产生煤矸石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煤矸石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煤矸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煤矸石的单位。产生煤矸石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