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煤矸石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