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有效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达标排放,防止造成二次环境污染。煤矸石综合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利用和处置能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筛分、焙烧煤矸石。禁止没有环境保护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筛分、洗选煤矸石。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