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二条有效产生煤矸石的单位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采取相应措施处置和利用煤矸石,控制增量、逐步消纳存量。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临时堆放场(库)贮存,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委托其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置或者利用;对确实难以利用的,应当采取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置,开展煤矸石堆场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