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一条有效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煤矸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滑坡、防流失、防渗漏、防燃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煤矸石。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河流、沟渠、湖泊、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耕地、林地、湿地、草地、道路、桥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煤矸石。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